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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产品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食品采购索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食品用原、辅料采购索证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供排水情况;
  (二)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食品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卫生设施、设备设置情况;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和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中所有关键项目符合要求、标化分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申请人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食品展销、食品展示、食品定货会和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要求用宋体打印,内容规范,不得有空项,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并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已确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的,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右上角加贴食品卫生信誉等级标志。
  第二十九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晋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1),YYYYYY中第一位Y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类别代码,生产加工为1,经营为2,餐饮业为3,食堂为4,食品摊贩为5,临时食品生产经营为6,后五位YYYYY为许可证顺序编号,从00001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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