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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八)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态;
  (九)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五)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八)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况;
  (九)新建、改建、扩建加工经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依次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应往申请的部门。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待补全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审查。
  参加审查的卫生监督员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在审查报告结论中应提出拟批准的食品卫生许可项目和建议确定的食品卫生信誉等级。
  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食品卫生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技术标准、规定进行采样,并送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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