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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 [2006]4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适用本办法。
  铁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公告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及部分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管辖规定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做出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并获得保健食品企业GMP审查合格证明;
  (八)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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