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食药监〔2007〕29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厦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执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四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药师,未实施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