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是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负责履行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领导和管理职责,组织抓好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和征地移民工作;二是全权负责项目建设总投资中除去市及市以上包干投资外的建设资金和工程超概资金的自筹“兜底”;三是通过加大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落实土地储备等方式,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四是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职责
一是负责调整高素质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组建或充实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二是按时编报分月和年度建设计划;三是做好工程建设资金分月完成情况的审核、上报;四是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程。
(五)区县(自治县)项目子公司职责
一是全面履行项目业主职责;二是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全面责任;三是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稽查,定期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资金的使用、合同实施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考核竞争机制
(一)从2007年起,市里将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考核,按工程审批概算包干,设立工程建设目标奖,奖励工程建设有功人员。
(二)今后在安排重点水利工程市级和市级以上补助投资时,按照“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对中央补助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制订科学合理的竞标方案实行量化考核,按得分高低依次申报争取。对纳入市级补助的项目,视其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实行市级补助资金安排和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的激励政策。
(三)完善信用考核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里将建立健全完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水利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严格信用考核,实施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