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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07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照顾10分。

  烈士子女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照顾20分;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照顾10分。

  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按厦府办〔1998〕078号文和〔2000〕226号文执行。

  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2005-2006、2006-2007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部队子女。

  上述照顾仅限于应届毕业生。加分照顾仅取最高的一项,不能累加。其参加的比赛均应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

  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各报名点收件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造册、审核汇总,于5月20日前上交区招生考试机构。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区招生监察人员应于6月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由报名点公示3天,并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名单于6月5日前上传市招生考试中心。

  (七)录取

  全市高中各类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市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具体事务由市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各校各专业的录取最低投档分数线和等级组合标准由市中招领导小组划定,报市招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领导与监督

  1.加强组织。市教育局成立中招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工作。报名、命题、考务、评卷和录取具体工作由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各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中招相关业务工作,各校也应成立招生工作小组,配备人员开展工作。

  2.规范招生行为。各类高中学校招生中,不得用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自行印发(含网上发布)招生推荐表或协议书等(向外地区招生除外);不得向毕业生所在校索取考生及家长的有关信息;不得派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等对学生和家长的志愿选择进行干预;不得擅自承诺减免入学收费(含择校费、学费)吸引考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办实验班的名义招揽生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更改志愿。职业类学校招生中,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向本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收集、统计、散布学生填报志愿的相关信息,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严格执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要将招生录取工作做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凡违反《规定》及本《意见》的,一经发现,将予通报批评,立即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各级文明学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3.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阳光招生”。纪检监察、教育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有效监督,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包括招生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招生监察工作由招委会监察组负责,区招生部门也应配有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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