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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07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前教育、烹饪、食品等专业对乙肝表面抗原有特殊要求,填报上述专业的考生需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有资质的医院化验肝功,并将检验结果与考生志愿表同时上交报名点,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所填相关专业志愿无效。其他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不要求进行体检。

  考生的身高、视力等相关数据以该生初三年的健康检查为依据(若初三年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考生,应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有资质的医院体检,并于报名时提供相关材料)。

  3.除经市教育局批准的专业外,各招生专业均不得自定招生的男女比例和各种健康标准。对有独立生活、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4.经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比赛而没有参加中考的应届毕业班学生,经所在学校申请,市教育局基教处核准,可由该校普高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并报市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5.招生学校在录取审核后,报市招生考试中心核准,由录取学校将录取结果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一经录取,其初中毕业证书即加盖录取章。

  (六)照顾录取。

  1.报考师范类、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参照即将下达的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执行。

  2.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录取照顾对象及办法如下:

  “享受5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是:①2005-2006、2006-2007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及我市中学生参加省运会的获奖项目;②2005-2006、2006-2007学年在下列项目中获市级第一名(含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演讲比赛、音乐(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现场制作的美术作品(包括书画、工艺),科技创新大赛(仅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创造发明作品),及机器人竞赛、学科竞赛(仅限2006年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2006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2007年全国初中数学竞赛、全国初中应用物理知识竞赛、全国初中化学素质与实验能力竞赛)。音乐、科技创新、美术类包括二人合作项目。③获设区市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本人或子女;④户口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籍)、少数民族考生,持台胞证的考生。⑤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所列的几种留学人员子女: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的;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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