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法定期限竣工结算并且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工人工资的,经责令限期结算逾期仍不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103号令)第
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在一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依一定期限内单方或双方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或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执法检查时,负责对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五)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七)是否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以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