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
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第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计价办法的行为,可出具造价管理《监督意见书》。对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予以处罚。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编制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对计价依据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进行审核、鉴定。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计价活动,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出具《修正意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有意抬高、压低价格等法定情形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