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局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
厦门市建筑条例》、《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
(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