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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身体健康,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2周岁。

  (八)参评人员近10年中受到过市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科带头人。

  (九)任校长以来,在CN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其中应有一篇教育管理论文),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学术论著或教材,或获市级社科成果三等奖或市级教育科研二等奖及以上表彰。

  (十)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校长可破格申报,不受职称、学历、表彰、年龄等限制。

  任职期间,学校在近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师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2、师生中出现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率、巩固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在师德建设、教学规范、招生规范、教育收费等办学行为方面严重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被一票否决的其他问题。

  四、评选方法

  (一)推荐

  1、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

  2、推荐单位或个人填写《厦门市优秀校长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推荐事迹材料。

  3、参评校长提交一篇反映本人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经验总结。

  (二)考核

  1、个人述职。参评对象在全校教职员工大会上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

  2、民主测评。

  (1)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参评对象进行测评;(2)组织本校学生家长对参评对象进行测评(教研机构除外);(3)组织校(院、园)长代表对参评对象进行测评。

  3、个别谈话。评选工作机构组织考核小组下校进行考核,了解参评对象德才表现。

  (三)初选

  1、区教育局按评选条件,对区属学校自荐或推荐的参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推荐指标上报推荐人选,评选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区上报推荐人选进行复核。

  2、市局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按评选条件,对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的参评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听取述职报告,个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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