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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7〕42号)


各区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属中小学:

  现将《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励广大校长敬业奉献,锐意进取,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教师节为教师办实事项目的通知》(厦委[2006]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开展“厦门市优秀校长”评选活动。

  一、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市公(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的在职校(院、园)长。

  二、 评选名额:

  “厦门市优秀校长”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校(院、园)长。

  三、 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办学目标明确,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理念。

  (二)作风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秉公用权,清正廉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作风正派,情趣健康,有高尚的精神追求。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勇于改革,敢于创新;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校管理水平高,办学规范好。

  (四)任职期间,学校发展规划得到较好实施,学校内部民主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研教改、教育教学质量等各方面成效显著,办学效益被社会公认、学生家长满意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任职期间,学校近5年来被授予过市级综合性奖励或省级单项奖。

  (六)具有合格的资质。中学、中职校长必须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有相应的校长岗位任职证书;在厦门市学校、幼儿园任校长、园长连续4年以上(含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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