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计收土地出让金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272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明确界定(国税函[2007]606号批复),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土地出让金的计收,堵塞管理漏洞,根据我市地价征收及其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土地出让金的计缴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房地产三级市场土地出让金的计缴基数为出售方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合同成交价,包括装修款及其配套设施等在合同中记载的全部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