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07〕13号)
各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根据国务院、省、市《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闽财行[2002]8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6]3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司法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闽财行[2002]8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6]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同级财政每年核拨给法律援助中心专项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及其他相关开支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仅限于下列支出:
(一) 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
(二) 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