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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兼顾平衡。统筹基金的安排与切块基金之间要相互衔接,在重点考虑项目效益、带动作用的同时,搞好库区区县(自治县)间统筹基金安排的相互平衡。
  二、统筹基金项目和预算报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负责统筹基金使用项目的报批组织工作。
  (一)组织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 30日前提出当年统筹基金备选项目建议意见。当年备选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文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
  (二)项目初审。有关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财政、移民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
  (三)项目及预算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优选后,研究编制统筹基金年度使用安排建议方案,报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同意的项目,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汇总编制统筹基金年度预算安排方案。
  (四)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根据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向有关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下达统筹基金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向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分解下达统筹基金项目资金预算,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区县(自治县)计委(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移民等部门根据市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向项目法人转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将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批复给项目单位,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银行贷款利息付息凭据,将统筹基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统筹基金项目及资金监管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项目实施和统筹基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 (自治县)统筹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报送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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