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157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市级统筹部分(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凡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渝办发[2006]267号文件规定的支持范畴、基本条件,应当是库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库区重点区县(自治县)或市级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项目以及有利于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左右,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除特殊情况外,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区县(自治县)切块基金(以下简称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扶持。
(二)突出重点。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应突出以下重点:一产业要突出库区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鼓励集约经营;二产业要突出特色工业园区和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三产业要突出旅游开发及直接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三)鼓励贴息。统筹基金应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库区产业发展。对推进库区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产业链长且处于关键环节的重点产业项目,可适当给予投资补助。
(四)严格条件。凡纳入统筹基金安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有关程序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具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2.具有区县(自治县)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移民就业人数的审核意见。
3.具有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法人自有资金证明(如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及验资报告等);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合同及当年度贷款付息凭证;对于有其他投资的,如合资、合作等联合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合同、合作各方的资金证明、投资来源说明和出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