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一办理,验证时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情况经验证确认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1、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拓展、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2、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将办学申请,连同教学计划于开学前20天报市人事局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任何单位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5、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年度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市人事局培训与军转处。
6、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7、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市人事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八、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1、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登记和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各区人劳局、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相关要求,负责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