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职改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4、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若任期内开设了2门以上公共科目则至少应参加2门公共科目继续教育。

  5、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分别计继续教育50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5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②、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③、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事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⑤、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计2学时。

  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5学时。

  ⑦、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0学时;在具有国内、国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0学时;在具有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0学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