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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职改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本实施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厦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科目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专业科目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1、公共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如法律与国家基本政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情市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政务与当代高新科技、创新思维与创造力开发等,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应对、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业科目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专业科目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三、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相关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学习;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6、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7、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8、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

  1、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以学分纪录继续教育情况单位,各主管部门应该在年度验证时转换成为学时,并以学时的形式进行年度验证。

  2、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3、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不满五年的,按现任职称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称超过五年的,按最近五年累计计算学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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