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职改办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人〔2007〕73号)
各区人劳局、区职改办,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教育)处、职改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将本实施办法转发给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明确相关要求。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一支宏大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适应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人事部关于印发<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对象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