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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给予补助的通知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给予补助的通知
(厦人口〔2007〕42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各区财政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者的照顾和救济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经市委常委会会议( [2007]3-1号)研究,决定对我市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给予补助。现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给予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给予补助的意义

  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者给予补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落实,而且有利于增强党群、干群关系,维护计划生育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将为我市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享受补助的对象与条件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合法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除外)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

  2、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并发症,符合国家《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诊断标准,并经户籍地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认定;

  3、属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三等以下并发症的对象。

  三、补助资金发放的标准与时间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补助资金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直至亡故。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补助金,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及其他应享受政策。

  四、补助金的办理与程序

  符合给予补助对象持户籍地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补助呈报表》(附件),分别经社区(村)委员会、街(镇、场)计生办签署意见后,由街(镇、场)计生办将对象的有关资料送各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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