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7年厦门市促进外贸进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贸发外贸〔2007〕310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保持平衡发展,切实鼓励企业扩大进口,现将《2007年厦门市促进外贸进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7年厦门市促进外贸进口奖励办法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7年厦门市促进外贸进口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扩大进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内资非生产性外贸企业及其一般贸易进口的大宗商品项目给予奖励,扶持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年度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较突出,且守法经营,无违规受罚记录的我市内资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二、奖励方法
(一)、骨干进口企业扶持奖励
根据2007年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及增幅的要求,对内资非生产性企业分五档进行奖励:
1、6亿美元以上且增幅在8%以上,奖励80万元人民币;
2、4.5亿-6亿美元且增幅在10%以上,奖励60万元人民币;
3、3亿-4.5亿美元且增幅在15%以上,奖励40万元人民币;
4、1.5亿-3亿美元且增幅在20%以上,奖励25万元人民币;
5、5千万-1.5亿美元且增幅在25%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大宗商品进口导向扶持奖励
对内资非生产性企业一般贸易进口粮食、化工产品及初级塑料、纸浆木浆及回收纸、矿砂、鱼粉饲料、原木、植物油、煤炭、石材荒料等单类大宗商品,根据年度进口额和增幅的要求,分三档进行奖励:
1、企业上述单类商品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且增幅在5%以上,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企业上述单类商品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8千万美元至1亿美元且增幅在10%以上,奖励15万元人民币;
3、企业上述单类商品2007年度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在5千万美元至8千万美元且增幅在15%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