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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章 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原创奖励,提供获奖证书和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3、播出奖励,提供广电总局、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4、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贷款期间企业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

  5、展会、培训和软件园区补贴,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清单。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二)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请资金及项目进行联审,并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合格验收抽查。

  (三)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五章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本年度的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做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同项目申请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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