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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并进行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并安排本院和所辖村卫生所(室)的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第七条 本省高、中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承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开展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特点的教学和培训活动。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及要求。
  (一)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四新培训;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急救知识和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法律、法规和应急能力培训。
  (二)形式: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分院外和院内培训两种。院外培训包括培训班、临床进修、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项技术培训、远程教育等形式。院内培训包括乡镇卫生院内部同行指导、自学、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等形式。
  (三)要求: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不少于20学分,其中参加院外继续教育活动不得少于8学分;自学不少于2学分。
  (四)学分授予办法:院外活动每4学时授予1学分;院内活动每6学时授予1学分;自学相关专业书或杂志,书写自学笔记每1000字授予1学分;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授予20学分;参加高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期间每年授予20学分。
  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1年的以提高临床实践操作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第九条 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及要求
  (一)内容: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为指导,体现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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