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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卫科[2005]10号)


各市卫生局,各卫校: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卫生部等五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者)和在村卫生室(所)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常见病一般诊疗服务并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是对农村卫生人员进行的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目标的学习活动。
  第四条 农村卫生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鼓励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使农村卫生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专业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第六条 全省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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