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单位在学科或专业方向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或相关资格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组织以下资金审核工作:
1、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的设立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必要性,实验室的规模等级,实验室专业研究人员、仪器设备配置和经营计划评估等。
2、组织申办单位与协办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实验室建设各项具体内容,对实验室场地和公共服务要求条件进行确认。
3、会同市财政局、协办方对单位申请的实验室开办费用及配套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
4、会同市财政局将实验室建设方案和所需补助资金上报市政府审批,并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5、组织申办单位与协办方签订共建产学研实验室协议。
第十一条 协办方依据“专家评估报告”、“资金预算核准”和“答复文件”向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申请拨付开办费用和配套资金;依据协议向申办单位拨付配套资金、场地和约定的服务。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资助资金由信息产业局委托协办方设立专门科目核算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资助资金按照建设计划和协议书分期拨付,资金拨付前信息产业局协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和组织考核。对考核目标不能达到要求的,暂缓拨付资金;对经营不善或无法经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协议;对背离建设计划、弄虚作假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对未经审核拨付的资金,一经查实,协办方和申办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业仪器和设备的产权归投资各方所有,由申办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管理并承担维修费用,协办方受委托代行资产监管责任。专业仪器和设备对园区企业提供服务时按收费标准半价收费,实验室开办满三年后,经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验收,政府配套资金购置的专业仪器和设备产权全部归申办单位所有。
第十四条 协办方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信息产业局申报年度重点实验室资助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做为预算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