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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市2007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排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任意识还不够到位。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个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忽视了涉及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部分区县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不足。部分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没有落实到位,一是导致部分险区内急需搬迁的居民得不到及时的搬迁,急需进行应急治理的地质灾害得不到及时治理;二是个别区县无日常应急调查经费;三是库区外区县监测经费没有落实,监测工作难以按规范要求落实。
  (三)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力量薄弱。全市有32个区县(自治县)建立了地质环境监测站,其中22个区县(自治县)配备了技术力量,但地质灾害防治类专业技术人员偏少,且存在不在岗情况;10个区县(自治县)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还有8个区县(自治县)没有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站。
  (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工作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部分区县(自治县)警示牌制作与监测记录不规范。其中警示牌或者未按要求制作、或者无撤离路线和宏观巡查路线图、或者警示牌材质差、字迹模糊。二是监测记录大多未记录宏观巡查内容或未按规定监测频率要求进行监测,个别区县(自治县)没有具体监测数据。三是没有及时开展监测数据技术会商。四是个别乡镇虽然编制了避险明白卡,但没有发放到群众手中。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三同时”制度普遍落实不到位。部分区县(自治县)存在重开发建设、轻灾害防治现象,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仅当作一项管理程序,没有责令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具体防治措施建议,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影响。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一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督促未成立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区县(自治县)尽快成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已成立地质环境监测站的要进一步优化技术人员配置,使监测站有能力为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尽快落实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灾专项资金。要落实地质灾害调查经费、解决地质灾害监测经费、保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经费,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引导地质灾害威胁区群众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人民群众重视、关注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对乡镇地质灾害管理人员、村组监测人员和地质灾害威胁区群众地灾监测预警及防治知识的培训,确保监测工作规范有效,应急处置准备充分。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一是落实职责。明确国土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安监等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加强排查、巡查,切实落实监测,做好应急抢险准备。二是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切实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灾措施建议,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协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汇总地质资料和灾情、险情信息,作好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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