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市2007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排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渝办发[2007]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市2007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排查情况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尚未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南岸区、九龙坡区、巴南区、北碚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
二十五条规定,立即组织并尽快公布实施。已经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目前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7]74号),尽快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预案公布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是建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二是落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三是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四是做好抢险救援力量、装备、物资、资金准备,五是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信息速报制度,六是加强预案培训、并适时组织演习,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照《关于全市2007年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排查情况的报告》中提出的五个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整改。一是建立专项资金。没有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五条和我市有关规定,立即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满足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二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九龙坡区、南岸区、酉阳县、秀山县、荣昌县、大足县要立即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192号)建立本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已经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充实监测站技术力量,确保监测站的技术力量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支撑的需要。三是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各区县 (自治县)要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加快推进非库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达标建设工作和一小时经济圈城市地质调查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已经排查出的1178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逐一核查,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监测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落实专人负责监测,作好监测记录,确保异常现象及时发现,灾情险情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