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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传染病诊断与报告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门诊日志登记制度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必须按规范格式填写门诊日志。为便于传染病的追踪管理,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鼠疫、霍乱、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如麻疹、百日咳、脊髓灰质炎、新生儿破伤风、白喉、15岁以下乙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少见或输入传染病(如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血吸虫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黑热病等)、新发传染病等必须准确登记患者或家属的联系电话和患者家庭住址,以便疾病控制部门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二)严格按国家标准诊断和分类要求报告传染病

  各区卫生局、各级医疗单位要组织临床一线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传染病诊断标准,防止仅凭个人习惯和主观印象随意诊断传染病的现象。对病毒性肝炎、梅毒、淋病等国家标准中仅有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的传染病,应按照国家标准填报病例分类,不得再报告临床诊断病例;对未痰检的可疑肺结核病例应按要求报告为疑似病例而非临床诊断病例。

  (三)规范慢性传染病的报告

  对慢性乙型肝炎、梅毒、肺结核等传染病人,接诊医生必须认真询问病史、填准发病日期(慢性肝炎病程应大于半年以上)、诊断日期,分清初复诊。对复诊且以前已报告过的病例,医务人员应在门诊日志上做好标记,无需再网络报告。对无临床症状的乙肝病毒病原携带者,只作登记管理,不应作为现症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四)加强疫情报告卡的审核

  各单位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医生所报卡片的质量审查,对卡片中的错漏项和逻辑错误及时核对改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对本辖区的疫情进行审核、确认,定期查重删除重卡,要避免卡片审核流于形式,减少报告卡信息的错误率,每天上午应对既往的报告卡片进行审核,防止夜间录入的卡片未及时审核。

  (五)加强麻疹监测和报告工作

  麻疹已列为国家拟消除的传染病。根据《厦门市2006-2012年消除麻疹实施计划》,医务人员在诊断麻疹病例,无论门诊或住院病例,均应采集并留存病例血样作实验室检测,医生填报麻疹报告卡时,必须填明病例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一步流调和追踪;填写麻疹病例报告卡时原则上按疑似病例报告,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后再及时进行订正。

  (六)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质量和报告质量的检查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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