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意见
(厦经运〔2007〕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8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经贸安监〔2007〕223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进一步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厦门市政府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厦府〔2007〕9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将责任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要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1.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企业内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4.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保证本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5.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6.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培训时间,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7.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设施稳定运行,保证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8.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转。矿山和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救护队或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9.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