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公布2007年厦门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名单的通知
(厦经能〔2007〕161号)
各区经贸局,市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厦府〔2007〕104号)明确规定,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现将我市2007年度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本次公布的名单,以2006年用能单位综合能耗数据为准,共144家单位(比上年增加24家),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有49家,年耗能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共43家,年耗能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共52家。除6家能源加工转换企业外,其余139家企业总耗电为34.73亿度,占全社会总耗电103.97亿度的33.4%,占全市工业总耗电的56%。
为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12%的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厦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厦府〔2007〕29号)精神,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聘任专职的能源管理员,负责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为企业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政府将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员的培训和指导服务。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006)》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