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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五、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龙头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扶持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网络化体系建设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对符合市中小企业基金扶持对象的龙头企业列入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重点。

  (二)鼓励龙头企业进行产学研开发。

  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产学研”生产项目和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3]23)号有关政策。

  (三)鼓励龙头企业创造、引进和保护知识产权。

  对龙头企业购买有利于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的、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获得美日欧等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经市政府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的相关政策。

  (四)支持龙头企业体制与制度创新

  推动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规模化、集团化的路子。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国有企业的,享受我市现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对于龙头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审批,并做好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改制为农业类上市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落实各级政府税收激励政策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龙头企业兑现各级政府有关税收激励政策,特别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六)加强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

  配合金融部门把扶持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建立适合龙头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在信贷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适当执行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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