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产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八条 禁止企业从事炒作股票、期货、黄金、外汇和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市直管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国有资本不占控制地位的投资、埠外及境外投资等应报市国资委立项核准。
市直管国有企业申办投资项目立项核准手续的,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书面申请报告,随附董事会决议、近期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二)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投资项目由市直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直管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合作方资信情况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有本条第(一)项所列投资活动的,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有本条第(二)项所列投资活动的,应当同时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纳入立项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定期向核准机关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控制权转移的;
(二)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