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企〔2007〕345号)
各市直管及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作为投资活动主体,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