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增容地价征收过程中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的统计计算办法的补充通知
(厦国土房〔2007〕2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的统计计算方法,使计算方法更科学合理,经研究决定对《增容地价征收过程中地上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的统计计算办法》(厦国土房[2006]31号文件)修改如下:
第三条修改为:“对于项目地上按规则未被分摊的公共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简称公共用房),当幢内公共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其所在幢地上建筑面积的10%(含10%)时,根据其所在幢地上各类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配,计入地上各类建筑面积;当幢内公共用房建筑面积大于其所在幢地上建筑面积的10%时,根据项目内各幢地上各类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配,计入地上各类建筑面积。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