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
  汛期是全年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之一。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建立完善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体系,今年拟制定《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评估(评价)办法》、 《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重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在继续抓好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同时,根据规划与我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纳入治理规划的重点地质灾害进行工程治理。
  (四)扎实抓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在全面掌握全市地质灾害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扎扎实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今年的重点是抓好非库区群测群防工作,计划按照三峡库区群测群防建设标准,在全市非库区逐步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达标活动,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规范化、群测群防监测信息数据化。
  (五)继续做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为确保三峡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今年要完成三期地质灾害应急工程治理项目,同时启动三期非应急工程治理项目。对已完成的三期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要求做到治理有效、安全平稳;搬迁避让要求做到搬迁及时、平安有序;监测预警工程(群测群防、专业监测)要求做到监测到位、安全及时。对二期治理工程,要确保后期维护与监测管理到位,确保治理工程的有效运行。
  (六)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人为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交通、水利、移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搞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地灾防治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三、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我市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
  (二)加强协作、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实行归口管理,交通、水利、建设、市政、移民、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管理、国土资源、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水利、建设、市政、移民、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管理、国土资源、房屋等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交通部门要做好公路、航道及沿线边坡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车辆、人员通行,明确专人负责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障交通工具和行人安全。
  水利部门要做好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和市政部门要做好市政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车辆、人员通行,明确专人负责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障市政设施及人民群众的安全。
  移民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及高边坡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障移民安全。
  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整改,确保安全。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要组织地质环境监测站和群测群防责任人做好行政区域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直接影响房屋安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委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分析。一旦发现险情,要在政府领导下与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一起组织搬迁避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人,及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核查,加强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时确定灾害规模、受威胁对象以及必须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等。情况危急时,要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可以采取交通管制、强行撤离、强行拆除等措施组织避灾疏散,确保安全。
  (三)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上,编制本地区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分布特征,确定防灾重点,制定具体的防灾措施,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各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防治方案应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