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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在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市电业局、各区经贸局应根据厦府办〔2007〕133号文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本系统实际,于7月16日前制定开展本次专项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全市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事故的教训,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于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此期间,市电业局、各区经济管理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辖区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底至8月初,市电业局、各区经济管理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的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市经发局、安监局将于8月上旬组织督查组,按照厦府办〔2007〕133号文附件1《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促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各区经贸局和电力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电业局、各区经贸局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6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6月至9月,市电业局、各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数据和文字说明上报市经发局行业处(联系人:林小姐,电话:5059489,传真:5059486),并抄送各区安监部门。

  (四)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拟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我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请市电业局、各区经贸局做好迎检准备。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市电业局、各经贸局、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回头看”的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各级政府经贸部门对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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