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在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经行〔2007〕193号)
市电业局、各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6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厦府办〔2007〕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第
三条第五款的职责分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制定的专项行动总体方案指导下,开展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冶金、化工医药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是全市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三、专项行动内容
(一)各类企业应按照厦府办〔2007〕133号文附件2《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建筑施工、民暴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二)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应按照厦府办〔2007〕133号文附件1《关于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促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