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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纺织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对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建设,纺织企业“走出去”投资建厂、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境外产品研发以及为实施企业“走出去”所开展的国外考察、品牌发布等专项活动。

  一、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服饰营销网络

  1、对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柜)、展示中心、批发中心等所发生的装修费和租金给予补贴。

  2、对企业在境外建立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企业在境外租用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当地运输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等予以资助。

  二、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租赁或购置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等费用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对纺织服装企业在境外购买国外企业、品牌,利用国外成熟品牌的营销渠道,实施民族品牌“走出去”的项目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对纺织企业在境外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专家的聘请、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等给予补贴。

  4、对主管部门、纺织中介机构组织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内举办投资项目洽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等活动给予适当补贴。申请项目必须是市贸发局、财政局同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

  5、对主管部门、纺织中介机构组织我市纺织企业到境外考察以及在境外举办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对主管部门和纺织中介机构参照开拓海外市场团组标准补贴;企业考察人员补机票费50%,在外住勤补贴参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2万元)。

  6、对纺织企业为拓展自主品牌在海外举办推介会、品牌发布会以及在国际专业杂志上的广告宣传费等给予补贴。

  第六条 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0%,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的,其可获得的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第五条有特殊说明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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