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贸发外贸〔2007〕3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企[2007]227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和商财字[2006]13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保问题,请及时向市贸发局、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贸发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精神,推动我市纺织行业健康发展,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中央安排的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的中央外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三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贸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计划和方案的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纺织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资料;境外投资项目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且开始正常运作的(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走出去”企业,可申请补办);具有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具有境外企业在当地的注册文件等有关境外证明材料;外资比例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