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资统﹝2007﹞317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健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2007年厦门市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厦反腐办[200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作风建设,深化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国有企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大局着眼,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规范职务消费管理的主动性,加大对职务消费的规范管理力度,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廉洁从业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和解决。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本通知所指的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