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农(种植)字[2006]105号)
各州(市)农业局: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检疫,规范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有关专家拟订了《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检疫,规范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引种的农作物种子。
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引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或者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向签发该批种子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从外省调入的农作物种子无检疫证明编号的,凭原《植物检疫证书》向县级以上农业植检部门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已有检疫证明编号的,按规定不需要重新检疫的,继续使用原检疫证明编号。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子,在隔离种植期间,引种单位凭《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复印件、出入境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