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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

  4.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5.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确定具体的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2.检查指导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农机监理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
  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义务
  1.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2.承担委托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积极研究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五、农机监理部门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行使委托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权限。
  2.规范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执法行为。
  3.提出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二)义务
  1.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
  2.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六、实施方式
  (一)各州(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培训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州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机监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罚台帐,制定并落实监督备案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
  (三)农机监理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提出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要依法查处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深入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上路行使执法权,要统一着装,佩戴农机监理部门统一标识,亮证执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喷涂标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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