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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3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责任相当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委托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担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分管副总队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处、省农业厅农机化管理处、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
  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三、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
  (一)委托监管范围
  委托监管范围原则上是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地方,委托监管范围可以扩大到除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二)委托监管权限
  1.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2.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3.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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