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发改、经贸、环保、消防、规划、建设、国土、安监、质监、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从严把关。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需经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的审批决定同时报送上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四)已经取得批准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是建设项目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二是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三是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四是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实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设置集中监控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应按规定实施监督检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及相关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切实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通过定期召开经贸、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工商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