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限制城镇区范围内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列入城镇区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内的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不得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其他未列入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审查关和审批关。
(六)各地政府要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各地政府可以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姚港化工区重点三类企业搬迁调整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05〕5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搬迁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区内企业搬迁方案和搬迁扶持政策。除运输工具用加油站、加气站外,对城镇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要于2010年底前结束。搬迁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老厂区和新厂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搬迁期间老厂区的安全生产方案,不因搬迁而减少对在役设施设备的安全投入,对达到报废期限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及时更换。根据搬迁计划,制定严密的搬迁方案和道路运输安全方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做好应急器材的准备工作,确保搬迁安全。新厂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审批和审查手续,以保证合法和安全生产。自2002年3月15日至本意见施行前已进行建设,但尚未办理设立批准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明确处理办法。
五、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报及其批准程序
(一)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安全审查。市安监局负责除由国家、省安监局直接组织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市安监局统一在各县(市)、区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各工作点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向市安监局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申请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合格的,由市安监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安监局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颁发批准书或者发出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