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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周期和督促整改的要求。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建立重点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各部门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管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规划和监管
  (一)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及相关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等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市政府已经明确了如东、如皋、海安等县(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各有关县(市)、区应将专门区域的详细规划、环评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府核准。今后,各地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的迁入,必须在市政府核准明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内建设。非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得进入专门区域。
  (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投资规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不得低于2000万元,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不得低于800万元,其他不得低于500万元。结合我市实际,对列入《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严格控制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产品的生产项目。原则上停止审批氰化物、液氯(包括氯气)、光气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
  (三)各地要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监管,确保专门区域周边留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和进入区域的企业布局合理。各地要根据专门区域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情况,充实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协调消防部门及专门区域内的企业在专门区域建立相应消防队伍和消防设施,保证公共的消防系统和消防设施满足专门区域的需要。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在进入专门区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是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是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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