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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受委托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农机监理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参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到位、职责明确、执法规范、责任落实。

第三章 监管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查处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建立健全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信息管理台帐,督促拖拉机车主、驾驶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检验、报废和驾驶证申领、审验等手续。
  (五)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
  (一)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二)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三)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四)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五)依法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一)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二)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须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三)制作《查获经过》。
  (四)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六)在24小时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拖拉机驾驶人,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要依法扣留其拖拉机驾驶证,并组织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要填写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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