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受委托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农机监理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参照《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到位、职责明确、执法规范、责任落实。
第三章 监管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查处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建立健全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信息管理台帐,督促拖拉机车主、驾驶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检验、报废和驾驶证申领、审验等手续。
(五)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
(一)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二)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三)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四)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五)依法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一)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二)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须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三)制作《查获经过》。
(四)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六)在24小时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拖拉机驾驶人,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要依法扣留其拖拉机驾驶证,并组织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要填写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