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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五、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组织
  (一)乡镇(街道)卫生所
  1.乡镇(街道)卫生所的功能和任务。乡镇(街道)卫生所是我市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重要环节,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机构。乡镇(街道)卫生所主要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开展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参与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农村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对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预防保健技术服务,实行购买服务管理与考核评估。
  2.乡镇(街道)卫生所的设置与管理体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卫生所。实行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卫生所的人、财、物管理,负责卫生所工作规划制定,负责对乡镇(街道)卫生所工作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卫生工作统筹规划与综合管理。乡镇(街道)卫生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的工作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乡镇(街道)卫生所业务上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
  3.乡镇(街道)卫生所的人员与基础建设。乡镇(街道)卫生所按辖区人口1.2-1.5/万的比例核定编制,有条件的可按辖区人口1.5-2.0/万的比例核编,工作量较大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承担部分预防保健服务任务。卫生所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乡镇(街道)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及基层卫生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新补充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乡镇(街道)卫生所办公场所相对独立,便于为辖区居民提供卫生服务,业务用房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办公场所功能分区合理,建立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建有规范化儿童计划免疫门诊和妇儿保门诊。乡镇(街道)卫生所人员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根据服务需要落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医疗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城市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县级综合医院、街道卫生院及企事业卫生机构实施重组、改建或功能转换,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合理设置、适应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一个街道(镇)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口;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标准建设,围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功能开展工作,纳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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