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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医院急诊科:根据需要选择若干综合医院急诊科纳入急救网络,负责接受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的专科病区或其他专科医院转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参照《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执行。
  (二)综合医院
  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使其大部分具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二、三级综合医院要有重点地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配齐配好相应的专业人才和设备,不断提高救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与损害、其他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救治能力。
  (三)传染病救治机构
  1.传染病专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病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医院床位数300张左右,进一步加紧改造和建设,使之达到基本现代化医院标准。
  各县(市)可以选择一所乡镇卫生院改建成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传染病收治任务。传染病分院床位数按45张的标准设置;建设设计按卫生部、建设部等有关规定执行,人员、设备等其他设置要求按照卫生部二级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烈性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
  2.定点收治医院和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分院为全市烈性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规划床位45张,加强建设,随时准备接受烈性传染病病例。市区选择一所一级医院作为烈性传染病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各县(市)原则上设立1所烈性传染性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床位不少于50张,同时指定一所医院作为集中临时观察后备院,平时承担原有功能和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平时承担原有的功能和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建设标准参照传染病医院执行,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
  3.感染性疾病科。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由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及中心卫生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感染性疾病科包括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热门诊)、腹泻病等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全市各类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引导可疑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城市二级以上、农村乡镇卫生院(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均应按设置标准建立腹泻病等传染病门诊,对传染病可疑病人实施隔离观察和转诊。
  (四)职业中毒救治机构
  针对我市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发展趋势,在现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治疗病房的基础上,加强建设,加大投入,提高标准和技术力量,承担职业病治疗康复任务。选择部分综合或专科医院,加强建设,承担职业中毒、化学中毒、放射损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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